2008-9-27

上交所修订两债券业务规则

来源:www.southmoney.com 作者:佚名 收藏


  ⊙本报记者 王璐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并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对该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两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后者同时被更名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修订后的新《细则》与《暂行规定》于今日(27日)正式发布实施。

  经过修订,适用《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范围由“国债、企业债”扩大为“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修订后的《细则》第二条指出,上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上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债券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另行规定。在上交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该所其他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细则》还增加规定,“会员应当对其向交易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交易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对债券现货交易章节,修订后的《细则》规定,“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上交所还专门就《细则》的修订向会员单位发出通知,特别指出上交所已上市的企业债券在计入持有者证券账户后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而企业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进行净价交易的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修订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与原规则相比,取消了原交易商资格规定中要求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应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条款限制。原规则中“一级交易商至少应对在本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修改为“一级交易商必须对本所指定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做市”。

  《暂行规定》还新增“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双边报价价差不大于2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1000手”的规定。并指出“报价交易中,国债单笔申报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单笔申报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1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针对修订后的《暂行规定》,上交所通知称,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今日起废止。已经取得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商,但应向上交所会员部申请取得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并补签《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上交所还表示,固定收益平台现在仍处于试运行期间,其中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在试运行期间,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不计入上交所各类指数。

  此外,平台试运行期间,《暂行规定》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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