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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降低债券发行成本,现就免收结算公司债券业务相关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本公司对完成发行初始登记的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免收初始登记费。
二、本公司对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权益登记日在上述期间内的兑息兑付业务,免收兑付兑息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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