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0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详解债券净价交易

来源:www.southmoney.com 作者:佚名 收藏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决定,于10月13日起对企业债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实行净价交易,交易申报模式和报价方式从原来的按交易单元全价申报,改为按证券账户净价申报,全价结算。为此,上证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债券净价交易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明确。  

  记者:什么是净价交易?  

  答: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记者: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是什么含义?  

  答: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记者:如何计算应计利息额?  

  答: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65(天)?已计息天数。这里包含几个要素:  

  1.应计利息额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从“起息日”当天开始计算利息。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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