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0

中央企业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

来源:www.southmoney.com 作者:佚名 收藏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为进一步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关于完善债券结算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可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资质标准,全额担保债券或中央企业债券以及评级在AA级以上的债券将可办理质押式回购。通知同时宣布,将自12月起下调债券业务(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的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由现行的20%降低到10%。

  通知称,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一是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二是债券必须由工商银行(601398行情,爱股,资讯)、中国银行(601988行情,爱股,资讯)、建设银行(601939行情,爱股,资讯)、农业银行、交通银行(601328行情,爱股,资讯)、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三是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四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同时,针对债券的信用级别,中国结算将实行差异化的结算方式。对于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可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结算方式:债券由发债主体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工、农、中、建、交、国开行以及其他国内上市的股份制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债券,将采用逐笔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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