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27                                 

刑事处罚“老鼠仓”行为以法治市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基金网 收藏 [我要投稿!]

  仓底"老鼠"难以安睡了

  自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案发后,市场就将"老鼠仓"与唐建视为同名了。此后对于王黎敏案的处罚,以及市场对王石老婆买深万科的质疑和对于北大教授夫妇买ST盐湖的质疑,都显示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中利用内幕交易获利的警惕或无奈。

  现在,对于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其中的"老鼠仓"行为可能被以刑期处罚,则被市场投资者普遍认为是为市场扎紧了防"鼠"的篱笆。

  严惩"老鼠仓"进刑法修正案草案

  本周开幕的为期五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将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此前,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虽然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仅止于行政处罚,是因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行为构成犯罪。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将"老鼠仓"行为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系户"老鼠仓"也应惩办

  但对于新规定中只是对于"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业作出处罚,那么因为金融"从业人员"人脉关系广泛,如果其家属或亲戚、朋友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算不算"老鼠仓"犯罪?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张滨律师。张律师解释说,证券市场中的庄家或基金经理,以自有的资金对某股票在低价位建仓,而后再用公有资金拉升该股票价格使自已获利,这就是所谓的"老鼠仓"行为;而刑事犯罪有共犯和帮助犯的概念,就是间接利用关系来获利,这同样是"老鼠仓"犯罪行为。

  举证能力有望提高

  投资者一直以来对于"老鼠仓"之类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虽然现在得到法律支持,但面对如此庞大又复杂的市场,如何来诉讼或举证?对此,张浜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市场面广监管有一定难度,但是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有手段调查。例如监管部门对市场异动和交易量的监控中可以得出相关信息,管理部门或基金公司相关人员的亲属关系、结算中心的数据和时间接点、股票买卖数量等都可以调阅,从中查出蛛丝马迹;另外,现在的通信都用实名制,无论是手机、E-MAIL或是MSN等的联系信息,都可以对嫌疑者进行调查。当然,主要的是,监管机构业务水平的提高,犯罪行为认定方面有各方如电信、公安等的联合办公,多方式多渠道的构通,这都有利于相关内幕交易的诉讼和举证。

  张浜律师还认为,有赚必有亏,因"老鼠仓"行为一旦成功获利巨大,同时使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对"老鼠仓"犯罪最高判刑10年不足以威慑犯罪者,所以对于严重情节的还应该提高刑期,危害特大的甚至可以判无期。

  当然,记者认为,仅有法的"篱笆"还难以根治证券市场中的"老鼠仓",对付"老鼠仓"还需要重赏举报者。
 
  新闻晨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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