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17

深交所拟推权证业务

来源:www.southmoney.com 作者:佚名 收藏

    证券之星6月14日消息,据全景报道, 今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此前,深交所已就《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了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见。与昨日上交所推出的权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相呼应,深交所此举表明,酝酿已久的权证业务渐行渐近。

  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权证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深圳证券市场也曾经推出过宝安权证、配股权证等权证品种,具有一定的投资者基础。证监会和深沪两个交易所审时度势推出《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义十分重大,它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市场化对价工具,为未来推出衍生认购、认沽权证产品提供了统一的规则框架,同时对于解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问题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根据深交所的《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谓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上述定义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从发行人来看,权证的发行人可以包括标的证券的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如:大股东或合格的金融机构等;(2)从权证品种来看,发行人既可发行认购权证,也可发行认沽权证;(3)从标的证券来看,既可发行股票认购、认沽权证,也可待交易所进一步明确细则后,发行基于其他标的证券的认购或认沽权证;(4)从行权方式来看,既可包括在一段时间内行权的美式权证,也可包括在某一特定到期日行权的欧式权证,还可包括美式和欧式混合的百慕大式权证;(5)从结算方式来看,权证既可用现金结算,也可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对权证的定义范围十分宽泛、灵活,为上市公司利用权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供了种类各异的对价工具,有利于未来权证市场朝纵深的方向发展。

(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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