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
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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