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汁: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是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条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中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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