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第三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 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发起人、基金托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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